你问的问题确切地说是“附随义务”吧?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且法律也无明文规定,但为确保合同履行及维护对方的利益,按照普遍和一般习惯,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的具体规定见第60条第二款等: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另送你一个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见266条等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想知道合同。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合同的附加义务,就比如签约前,有义务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签约,保守商业秘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签约过程中,也有同样的义务,履行合同时,有义务为对方提供便于履行的条件,也要保守商业秘密等,履行完之后,同样也是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等,这就是一般的附加义务。 《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还有一些类似的规定就是了 答1:附加义务就是本无规定,由双方根据需要提出的条件 答2:只要签字,必须履行。若有变故,必须告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