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营单位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已经工作了二十多年,还有五年退休,因为效益不好长期放假,现在还逼我们签劳动合同的变更,每个月只给生活费还有自己交一半的养老保险,请问合法么 不合法 合法不合法,法律说了算,劳动合同法不仅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生产企业,法律应当体现一种公平原则。我不知道合同。现实情况你可以参考2008年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可能对你有帮助。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根据法无溯及既往效力的原则,你们以前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是双方当时意愿的真实体现,是应当受保护的;像你说的情况,针对困难老国营企业的一些问题,当地政府应当会有针对性的条文,毕竟这种单位它是国营的嘛!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去质询一下,应当对你们这些老职工是有利的。2012年法定节假日。 至于你说的变更,变更的内容是什么?这个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你最好准备点详细的材料去问个当地律师,在网上是不好评判的。 你最后说的情况那太好了,不用上班还给生活费,只交一半的钱就能有养老保险,大量的时间属于自己的。这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好事,要抓住机会哟!开个玩笑!!哈哈哈!!! 一个长期放假要垮的企业,你还指望它当你的救世主吗?要真有感情的话你就去救它,但你救得了吗? 建议一:抓紧自谋生路,该干嘛干嘛去!时不我待!不要无谓的斗嘴!哪是很耗人精力的,不主张天天去战斗。 建议二:同事邀你去议事一定要去,其实合同。毕竟是争取利益最大化吗? 建议三:买本“富爸爸穷爸爸”看看,写的不错(不是广告哟!书不是我写的,我也不是卖书的!!!!) 以下摘自新劳动法:学会购房须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你知道可撤销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你也可到这个网站看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