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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合同法案例分析

时间:2012-03-08 00:48来源:北京家政服务 作者:一蓑烟雨 中国法律网
2000年6月17日,甲工贸公司与乙合作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合作公司于同年8月30日前供给甲工贸公司澳羊毛100吨,允许交货时间正负误差5天;付款方式为甲工贸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给付乙合作公司总货款的25%作为定金,货到当天付清全款。6月20日,甲工贸公司按约给付了定金60万元。同年8月27日,甲工贸公司致函乙合作公司,表示100吨澳羊毛月底到货后,交付180万元承兑汇票有困难,要求货到时先交付60万元承兑汇票,另120万元在9月份分两次给付。乙合作公司因在此之前双方即曾签订过一份购销合同,由于甲工贸公司未能付款而作罢,故对甲工贸公司此次变更付款方式及时间的要求未予同意。乙合作公司并提出,货已到达指定交货地点,要求甲工贸公司将货款备齐,按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 8月31日,乙合作公司运送了30吨的澳羊毛至甲工贸公司,要求甲工贸公司给付货款后才交货,甲工贸公司则要求乙合作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乙合作公司则坚持付多少款就交多少货,看过汇票后再交货。因双方协商未果,乙合作公司遂将货退回。甲工贸公司遂诉至法院,认为乙合作公司未按约供货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乙合作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 。 乙合作公司辩称:自己一方已依约备好货物,而甲工贸公司却未备好货款,其因而未按约定交货,合同违约方应是甲工贸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甲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题:(1)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供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2)合同成立后,工贸公司虽提出变更付款日期,合同是否变更?是否继续有效? (3)在合同签订后给甲公司付乙合作公司总货款的25%作为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4)2000年8月27日,甲工贸公司致函乙合作公司,表示100吨澳羊毛月底到货后,交付180万元承兑汇票有困难,其实法制手抄报。要求货到时先交付60万元承兑汇票,另120万元在9月份分两次给付。这一行为属什么性质的行为? (5)乙合作公司退回货物是否违约?为什么?
1.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乙双方意思表达真实,且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没有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当视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2.合同没有变更。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合同变更的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现在甲乙协商未果,故不能视为合同已变更。合同应当继续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合同的履行。3.定金的约定不合法。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现在定金已经达到主合同标的额的25%,一旦发生民事诉讼,对于超过的5%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4.甲的行为应当视为预期违约。甲乙之间的合同就价款、履行地点、担保问题都明确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的目的对于甲来说是9月4号之前获得乙提供的100吨货物,对于乙来说是交货完毕后获得甲支付的货款。并且该买卖合同不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变更前,甲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交货完成后一次性支付乙价款,否则有可能造成乙的损失。所以,甲在没有与乙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明确表示延迟履行债务并且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5.乙作为该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在得知甲作为买受人可能无法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其货款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没有主张解除合同,应当视为乙选择了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乙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定期交付货物的义务。故甲乙都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20条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仅供参考,民事法方面不是我的特长,难免有错误之处,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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