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规则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人依据合同行使其请求权时,合同义务人予以拒绝的权利。主要包括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之前,发现债务人的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严重的变化,在履行之后,对方的对待给付极可能不能实现,从而危及到先为履行一方的债权,合同知识。此时可以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也称中止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合同成立后,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掌握了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时,暂时停止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权利。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