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境外企业授权境内企业使用),该商标在日本进行了注册,未在我国注册,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到商标局进行备案,听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商标局是否受理?如不受理,依据是什么?如受理,需要提交哪些资料?还有,如果商标局不受理备案申请,向外支付使用费(外汇)时如何操作(即如何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 假如该境外企业的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对该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商标局显然是不会受理的。对于结婚证需要哪些手续。理由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不是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商标不具有商标权中的禁止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因而在我国商标法管辖的范围内不存在受商标法保护的专用权。 贵司如果是外方的代理或者长期OEM合作厂家,倒是该考虑在中国申请注册该商标以避免该商标被他人申请注册而陷入商标侵权的纠纷当中。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你知道合同。 欢迎沟通交流。 很明显不会被受理!通常,我们所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是指将在某国注册的商标许可他人在该国境内使用。 就中国来说,外国企业可以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许可中国或其他国家的公司在中国使用商标(当然,如果要进行业务活动,该被许可公司需要在中国取得工商、税务等登记),这样许可合同才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备案。备案不是必须的,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单纯在日本注册的商标,如果该商标在中国使用,要考虑到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其商标在日本注册了,不等于在中国受保护;也许同样的商标,被他人在中国也注册了呢?这个问题要注意。 不会受理。商标许可备案,前提是该商标要在我国已注册的商标。 不受里的,要在国内注册可可以许可备案。详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