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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2-03-25 11:52来源:西园炮手 作者:露露 中国法律网

  导语:国务院法制办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特许律师的定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的条件,特许律师专业范围的设定以及特许律师执业的申请、受理、考核程序等。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4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xls@。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合同案例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贯彻落实《律师法》确立的上述制度,规范上述专业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司法部起草了《特许律师执业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会同司法部研究修改形成了《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特许律师的定义

  《律师法》没有“特许律师”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将《律师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制度,概括为特许律师执业,并对特许律师作了明确界定:本条例所称特许律师,是符合律师法第八条和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的律师(第二条)。

  二、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的条件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的各项条件作出明确列举,包括:(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四)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六)品行良好;而且,申请特许律师执业的人员还不得有《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第三条)。

  三、特许律师专业范围的设定

  如何对《律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即特许律师的专业范围作出界定,是制定《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的核心和难点。特许律师专业范围应当是缺少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特定领域,其范围应当根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实情况确定和调整。征求意见稿本着坚持急需、严格控制、确保规范的原则,将国际经济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环境保护等专业性强、法律人才短缺的领域列入特许律师专业范围,并将《特许律师专业范围》作为条例附件(第四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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