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下收购三洋电机后将三洋电机和全资子公司——“三洋精密”株式会社分拆卖给了日本电产公司,全球大约有13家企业左右,四月份完成收购,我们是三洋精密的成员公司,如果我们的公司到五月份变更了名称、更换厂牌和工作服,公司不与我们签订新公司的劳动合同,请问这是否违法,如果我们到10月份合同期满,公司再和我们签订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但不给予经济补偿金,请问是否合法。公司领导说不违法,不赔偿。这关系到我们几千名在深圳三洋劳累的同胞切身利益的。最好请法律专业人事解答一下。你知道2012年创业项目。谢谢!! 【企业 分立 合并 变更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法人 分立 合并 变更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起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同到期之后辞退的,事实上创业项目。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新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补偿金 2、如签订劳动合同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 之前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故,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不影响你们之间劳动关系的履行,当然也是合法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