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履行原则的是( )。
A.全面与协作 B.诚信 C.促进贸易 D.及时
答案选D 但是一直没有找到相关资料 请帮忙解惑。谢谢各位。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学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诚实,要守信用,要善意,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时起,结婚证的手续,需要买卖双方带上有效证件(买方:身份证。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法》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合同的变更,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