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上海一家著名的日子企业工作的,但是劳动合同是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的,每年一次。(我们公司员工都是这样签的)我是2004年3月29日来这里上班的。但是2006年由于公司上层的政治斗争我的直属领导被斗走了好几批。我也听到了内部消息,说现任的领导打算等我的合同到期(外服的合同是2006年3月29日)后不再跟我续签合同了。但是我手上有一份直接与这个日企签订的劳动合同(盖的是公司章),那是在去年我原来的领导还在的时候由于某种原因跟我签订的。合同期限是3年的,到2009年才能结束。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如果到时候公司跟我说不再续签合同的时候,我能不能对他们投诉?或者做点其他什么的。因为我觉得现任的领导太阴险了,把我以前的领导斗得太残! 哈哈,创业系统。你以前的领导把你当作炸弹留给现任领导了。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很成问题,因为你签订该合同的时候,你的劳动关系在外服,你属于一人同时与两个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所以如何解释与公司的这份合同就很重要了,特别是怎么会签订的。解释的不好就是违反法律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不过,创业政策。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都是会偏向劳动者,你的案子很有意思。 你单位是那个区的? 等到日本单位不再和你续签合同的时候,你把那份和日本公司的合同拿出来去申请仲裁。仲裁的成本不是很高。 如果你要恶搞日本单位的话,你就要求仲裁出裁决书,无论裁决如何都向法院上诉(当然,如果仲裁对你很有利,你也就不用这么搞了)。你用你的时间和精力去打击日本企业的名声和股价。日本人吃大亏的,可能会妥协,要求你撤诉。如果你一定搞日企的话,可以这样做,但你未必能够获得利益,这属于玉石俱焚的恶搞。 楼上的说的对,你现在的劳务合同关系是与外服公司的合同关系,外服公司与日本公司不是同一法人,你等于是外服公司的员工,但你实际又是日本公司的员工,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与外服公司合同应该无效,确实很是问题,去仲裁一下看看,估计会有和你一样的人也在这方面纠纷,还有,以后签合同一定要弄清楚,避免欺诈行为~ 谢谢,说的不对的地方请高人指出避免耽误提问的同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