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籍华人甲与其子中国籍某乙在美国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是:甲方将其在美国的房产一栋与乙方在中国的房产一栋作交换。协议签订后,乙方变卖了美国的房产。当甲方回中国处置乙方在中国的房产时,乙方却主张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其理由是房地产权证上的权利人登记为乙方。甲方欲诉至中国法院,主张对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给甲方的,在中国境内的房产所有权。
• 问:
– 如果你是甲方当事人的律师,就保护其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你的法律意见。
– 如果中国法院受理此案,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就此案件来说,作为甲的代理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在中国法院起诉还是在美国法院起诉? 本案可以选择在美国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在中国提起诉讼。但我认为在中国提起诉讼更好。 1、诉讼成本更低。在诉讼成本方面,如果在美国提起诉讼,就必须要到中国取证,取证就需要很大的费用。而在裁判费用方面,你知道领结婚证需要婚检吗。美国更是比中国要高出很多。 2、法律适用更方便。由于合同中位于美国的房产权属并没有争议,有争议的只是中国境内的房产。根据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不动产所在地原则,即使在美国起诉,美国法院也很有可能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起诉就可以避免查明外国法的问题。 3、诉讼后的执行更加方便。因为房产位于中国,如果在美国起诉,判决后还需要通过司法协助对房产进行执行。而如果在中国起诉,执行就可以方便很多。 二、胜诉可能性。 在中国法院起诉后,中国法院根据不动产物权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原则会适用中国相关法律。因为甲乙双方订立了不动产交换合同,并且乙已经将交换所得的房屋变卖,可以认定甲已经履行了义务,有权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虽然产权登记乙是房主,但应认定合同成立有效,乙应当协助甲完成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移转给甲。因此该案件甲应该可以胜诉。 中国法院处理: 首先,这是一宗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国籍一方为美国人,一方为中国人。而合同的争议标的是原属乙的在中国境内的一处房产。双方签订有房屋置换合同,合同签订地在美国,但对于位于美国的一处房产产权双方并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产权。因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本案标的联系最为密切的应当是中国。而根据不动产物权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原则,也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此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并无不妥。 因为甲乙双方在美国订立了不动产交换合同,并且乙已经将交换所得的房屋变卖,可以认定甲已经履行了义务,股东合作协议书。有权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虽然产权登记乙是房主,但应认定合同成立有效,乙应当协助甲完成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移转给甲。因此该案件应当认定乙违约,并且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判定乙将房屋产权过户给甲。 这些个关于实务的问题,你可以到法律教育网免费律师黄页中问一下专职律师,这些律师都是跟法律教育网合作,为学员提供免费答疑服务的,以后你有关于实务性的问题,http://www.5law.cn。都可以去这里问一下。(具体步骤:从下面这个链接进去,找到“律师黄页”的链接或者在百度上搜“法律教育网律师黄页”,然后点进去免费注册一个代号,提问问题就ok了,律师们会在很短的时间内给你解答的。) 很好的题目,等我去学学,再来回答。 作为甲方的代理律师,我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实体方面。 首先应当主张合同是成立的。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下了合同,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在这个双务合同中,甲已经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乙并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合同发生效力。产权自登记时转移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其次,根据甲的实际以及预期损失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 二、程序方面。 应告知甲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应负担的举证责任。 综合案情考虑,我认为法院应判决如下: 1、合同真实有效。(理由同上) 2、判决被告违约赔偿责任,变更产权所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就原告由于迟延履行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合同既然时成立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此案中没有没有出现善意第三人,因此有了继续履行的可能) 3、承担诉讼费用。 中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定 必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乙转移中国的房产必须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相关手续 所以乙拥有物权 但甲乙双方的合同是有效的 因为双方意思表达真实 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的纠纷应该按照合同纠纷的程序来解决 物权和合同是两码事 生效条件不同 不能混为一谈 这个案例从物权方面根本没有办法使甲的权益得到保护,因为物权根本未发生变动,也不存在确认的问题。双方的纠纷只有从合同的角度去讨论,追究乙的违约责任,这也是甲唯一的途径,法院也只能支持这种方式。 非法律专业 理解有限 回答粗浅 更深层次专业性的东西就不行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