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女,本年45岁,自1998年至1999年左右,加入一家报社公司,事实上合同。当时因为是底层员工都没有劳动合同。合同诈骗 撤销权。至今年为止9年了,公司也一直没有进行“三金”方面的购买。只2007年就是目前十二月,公司说新劳动法规定职45岁女职工没有购买“三金”的必须离,还要即可离岗。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理不?贾某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因为新劳动法是08年1月1日起实施,现在应该怎样处理?公司是否该给贾某赔偿?谢谢!!!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说45岁女职工没有三金必须离岗的.这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拖词.本案中,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你可以要求从2009年2月份,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第二,可以要求公司缴纳各项保险;第三,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四,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 . 可以要求从2009年2月份,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要求公司缴纳各项保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