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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时间:2012-04-08 08:40来源:孙维良 作者:巧克力卷毛 中国法律网
请在这几方面说明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做选修课吗`?难道我们一个学校的``WNSFXY``我们都胡乱答了``` (三)合同可撤销的原因<br /> 1、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br /> 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br /> 3、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合同担保 。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br />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br />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br />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br /> 4、重大误解。对于合同义务。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行为人受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br />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br />
违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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