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与中介公司和房东签订三方合同,三方约定起租日为8月22日,其中合同违约条款规定如果我们“在承租期内”单方面解约,需交纳违约金一个月的房租。我们8月14日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提出解约,算不算是违约,重要的是这算不算“在承租期内”?我们签约当天在中介公司和房东逼迫下已经提前缴纳了房租和押金共计4个月的房租钱,可是并没有拿到钥匙。希望有专业人士解答。 合同9日签定时起就已经生效了,但是履行的期限是要从22日起算的. 这种情况可以商量少赔多退,毕竟你们也不是故意不履行合同.而且在你没住进去之前肯定不算承租期内.所以也不用交纳一个月违约金. 这些钱也不能算定金,已经超过合同的20%,所以说,我建议的处理方法是找房东谈谈,给他们几百,再给公司个几百,花钱息事.不然的话,起诉的成本和追偿的成本都很高啊. 8月9日签订合同起,这份合同已经生效了。至于你所缴纳的一个月的押金和三个月的房租,你可以看看租房合同,肯定是在合同内有明明白白的条文的。你看涉外合同 。至于是8月22日交房和你8月14日表示解约已经没有关系了。除非你在合同里有明确条文说明,本合同自8月22日起生效。如果没有这句话就是你违约了。再仔细看看合同,一般合同都有规定,提前几天(一般约定是7-10天付租金)付款。钥匙问题看看合同上规定几号把房子交给你使用,不过这两条和合同的合法性都没有关系,最多也就是少赔点(看你怎么和上家谈了)。就你的文字说明来看,恐怕你要赔一个月的房租。 这种情况,关键看合同是否生效!若生效属于违约,未生效不属违约! 从上述看,您虽然签订了合同并交了租金,但你们并未按法律规定《建设部(房屋租赁办法)》去办理租赁登记,属于无效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而,您可以毁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