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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录:后合同义务等三条

时间:2012-04-09 23:48来源:張小鬧 作者:朝花夕拾 中国法律网
对话录:后合同义务等三条2010-06-1016:26壹

Z:老师,售后服务是后合同义务吗?

萌:也不尽然如此。比如在保修期内修理、更换就是合同义务,并非合同义务。售后服务是一个销售学上的名词,后合同义务则是法律概念,两者不能划等号。

Z::那如果过了保修期卖家仍提供了维修的服务,可以算后合同义务吗?

萌:当然不是义务,如果是义务则是必须履行的,不履行就有责任,此时的卖家行为是为了销售的声誉自愿超出义务去做,并非任何形式的义务(当然,如果之前买卖双方约定了超出保修期的维修,则仍是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义务的延伸,主要是保守秘密或协助之类的。与售后服务是一个不同类别的概念。

X:老师,今天看书时我有点不明白,自始无效和确定无效有区别吗?

萌:如果是法律认为当然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自然理解没有问题;然而有的行为在成立之后也生效了,但是由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却被撤销权人撤销了,那么从生效到被撤销之间这段时间的效力就是值得争议的问题了,于是法律用"自始无效"来回答这个争议,意思是被撤销的效力溯及到行为成立之时。因此,听听合同。确定无效和自始无效都指行为无效,只是措辞不同以便区别不同的无效原因。

W:老师,我想请教《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含义,权利人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是什么意思?

萌:所谓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所有的连带责任人对于权利人都是一个整体,权利人可就其本人的便利选择其中一个、几个或者全部责任人请求权利,任何责任人不得以还有其他责任人为由予以拒绝,国家规定法定婚假。而是必须应请求负担全部责任。当某一个责任人或责任人负担了全部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在所有责任人内部主张其他责任人应履行而他们多负担的责任。

W:那么,若甲乙共同打伤丙,医药费等共计十万元。丙可否只要求甲承担五万元?法院审理时需要将乙列为共同被告吗?若甲支付了五万后可以向乙索要两万五吗?

萌:首先你不要故意设计现实中很难出现的问题来为难自己并以为能为难到法律---受害人当然可以任意选择责任人或如你所设想的主张比实际损失少的赔偿数额,但是法院可以依当事人请求(如那名被原告选中告发的被告),也可依职权追加另外一名侵权人为共同被告。侵权责任是以填平损害为目的,受害人本人自愿放弃一半,只要没有其他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情况,法院应尊重其诉求。所判金额,受害人还是可以按照连带责任的规则向其中一人请求全部。你的问题还是对连带责任没有理解清楚。

W:我无意冒犯法规更没有刁难您的意思,真的只是疑惑。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问题。谢谢你的回答,我会深化对基本概念的理解的。

萌:哈,我没有责备你的意思,你太小心了。条文都是很简略的,现实固然复杂多变,你知道合同论文 。但是只要掌握了法律的根本原则和立法目的,再复杂的事实都可以用条文解析成简单明了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受害人、分清责任为目的,民事诉讼遵循的以原告诉求为主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法院审理一般不会溢出原告请求,但是为了确定责任的司法目的,法院也会依职权追加责任人。你把这两点和连带责任的含义弄明白了,你的疑惑也就大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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