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家庭及个人歧视、侮辱、侵害、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合同。 第五条 本省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事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及建议。 第六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残疾人及其亲属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听说合同纠纷仲裁 。或者向残疾人联合会寻求帮助。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残疾人及其亲属投诉或者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时,应当依法查处,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 残疾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领取残疾人证。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残疾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残疾评定,经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颁发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九条 残疾人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百分之十,事实上 合同纠纷 。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逐步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体系,规范和完善供养、托养服务标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各种形式的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一)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上浮计算; (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乏劳动力的家庭纳入一类标准保障范围; (三)将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补贴; (四)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五)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 (六)对贫困残疾人家居环境逐步实施无障碍改造,并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制,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