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全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按使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关于第八条规定如下: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的;3、因水、电、热力等地主公用设施单位等非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在合同签订后,因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新颁布的可导致甲方延期交房的各种法律、法规和通知而导致延期交房的。 请相关人士给解释一下合同里的这条款该如何理解,我们可能获取违约赔偿吗? 合同里注明是2009年10月31日交工,后来推托到5.1交工,看看婚姻法 离婚 子女。现在双推托到6.1交工了,理由就是试水,电,热末完。 合同第八条是对第九题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限制,第九条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出卖人违约了,最新交强险条款。就向买受人承担责任,但是在第八条的情况下,出卖人是不承担责任的。法律为什么会允许第八条的存在呢? 先看第八条的内容,第八条第一项是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也就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违约了,违约一方不需要向守约方承担责任的,对于合同案例 。这个是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突发事件得看具体是什么事由,因为有的部分突发事件也属于不可抗力的涵盖范围,但是只要是突发的,不是你们双方可以控制的,而又确实影响到你们这个合同履行的,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为这样的事情提前说明免责的,法律是支持的,这个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第三项是法律不规定,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就有效,,也就是说你们为这个房屋的交付,设定了一个条件,是你们双方的意愿,也没任何人的胁迫、欺诈,那么只要有这样的约定即为生效、合法。 但是由于房屋价格现在上下波动比较厉害,而开发商又处于强势地位,因此你需要查明开发商拖延至今的没有交付房屋的理由到底是否属实。换言之,因为开发商和建筑商是合作关系,建筑商有求于开发商,而其他的相关利益方也与开发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你能调查出确实是因为开发商为了赚取更大的利益而迟迟不交房,那么你可以主张开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即开发商个人人为控制水电热的接通工作),那么这个就属于开发商的过错和违约行为了,那么你就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第九条的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张赔偿了,否则你就不可能获得违约赔偿,因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你已经同意了人家交付房屋之前是有条件的,人家现在就在按照这个条件办事。所以你得需要下去调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