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实合同内容 。
三、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其他货币资金。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四、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正如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一样,对比一下创业人物。在接受的同时,各国法律对它所设定的限制也是普遍存在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作为一种权力,归根结底,只有国家才可以决定以什么样的法律来支配一定的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并不是自然地凭空产生的,合同。而是由国家赋予的;如果国家不赋予,当事人便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这完全由国家决定。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各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进行的限制也常常不同。
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有两个:一是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规避内国法的适用,二是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公正。 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对这一问题,有关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1)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2)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实涉外合同 。如英国[3]、法国[4]。(3)对当事人的选择未作限制。如荷兰、丹麦、联邦德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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