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死刑变革进退维谷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07 推荐刑法律师: 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王家飞的家属(王廷礼夫妇)送达了再审决定书。拿着再审决定书的影印本,夫妇俩心里五味杂陈。CFP 长久以来杀人太多的云南,成为执行中央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的先锋,形成死刑判罚的云南气候。然而,李昌奎案之后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王家飞的家属(王廷礼夫妇)送达了决定书。拿着“再审决定书”的影印本,夫妇俩心里五味杂陈。CFP 长久以来“杀人太多”的云南,成为中央“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的先锋,形成判罚的“云南气候”。然而,李昌奎案之后,这场死刑适用变革陷入进退维谷境地 财新《新世纪》记者 刘长 昆明市日新中路393号,云南省高级法院审判大楼,建设之初曾颇费心思。无论是其立案大厅墙面上镌刻的99个不同字体的“法”字,还是其大楼前“天平”造型的水池,都曾被建设者赋予法治精神的寓意。 然而,李昌奎案之后,这些细节成为嘲讽的对象。 8月22日,李昌奎案再审。当晚,李被由死缓改判死刑,并报最高法院核准。 至此,该案已近收官,但深层谜题仍然待解:李昌奎案风波为何出现在云南?云南高院为何要二审改判死缓? 财新《新世纪》调查发现,以2000年杜培武案、2004年孙万刚案两起冤案为发端,以2009年吉忠春案改判死缓为标志,云南这一执行死刑人数长期位居全国首位的省份,开始成为执行中央“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的先锋;以云南高院推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等为辅,在西南边陲形成了死刑判罚的“云南气候”。 截至目前,公众尚无从得知,云南高院27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在2010年3月讨论并改判李昌奎死缓的全部原因。但种种迹象显示,云南昔日庞大的死刑数字、“留有余地判死缓”的判决经验教训、死刑核准率的压力,以及“少杀慎杀”理念的贯彻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委会成员的判断。 李昌奎死缓背景 “李昌奎案的背景,是云南过去杀人杀得太多了。”长期从事死刑实证研究的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直言。在2008年之前的十年,云南执行死刑的数字一直居于全国之首,且数字居高不下,直到近年才降下来。 据曾粤兴的研究,2003年以前,云南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都在千人以上,其中毒品犯罪占据了80%以上。由于毗邻“金三角”,境外毒品大量借道云南北上中国内地,南下中国香港,分流到世界各地,云南全省各地州的中级法院每年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相当庞大。 一个细节可以佐证云南死刑问题的独特性:一般省(区、直辖市)高院都只有两个刑庭,而云南高院竟有五个刑庭。 1980年之后, 合同审查 。中国的死刑核准权被不断下放,且下放范围不断扩大。起初,只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最高法院才可将死刑核准权授予高级法院行使。1991年6月,最高法院第一次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云南高院行使。这是中国毒品犯罪死刑核准权首次下放。据原最高法院一位法官介绍,这是因为云南的死刑案件特别多,“最高法院人手少,复核不过来”。 “那时候,死刑案二审也不开庭,省高院就可以复核,执行死刑特别多。”一位云南律师,上世纪90年代初曾在昭通中级法院刑庭任职三年,他亲历了那段死刑汹涌的年代:“到法院报到第三天就被叫去参加执行死刑,一天就执行了八个。” 庞大的死刑数字,对云南高院多有触动。2010年,针对四川凉山州籍人员在云南省内的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云南高院曾组织法官进行实证研究。研究报告中,云南高院的法官写道:“不是必须判死刑的,仅仅依据毒品数量就机械地判处死刑,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每判一个死刑,就意味着城市可能又多了一个流浪儿,多了一个潜在的犯罪分子”。 曾代理红塔集团“褚时健案”的云南律师马军,谈到另外一个例子:2007年,甘肃青年薛某到云南西双版纳贩毒,一审被判死刑。薛某所在的甘肃某地,青壮年大多在云南替人贩毒,村里成为孤寡老人村。薛某的父亲仅此一子,遂卖掉家中的地,远赴云南找律师求援。 马军出于同情接手此案,联系了云南高院的法官和院领导,结果云南高院领导层十分重视,亲自出来倾听了薛父的陈述。然而,二审中,薛某因为没有从轻情节,仍然被判死刑。 马军由此认为,在云南,有不少类似上述案例,相比看婚前房产公证的程序和费用。被告人仅因为需要严格执法,即便行为不是最恶劣,也被执行死刑。法官其实希望改变这种状况,争取少杀慎杀。所以,他推测,云南高院的法官也愿意找几个合适的案子来改判。 “云南气候” 除了常年高企的死刑数字,两起“留有余地判死缓”的案件,对形成死刑判罚的“云南气候”,影响巨大。 2000年轰动一时的“杜培武案”是其中一例。警察杜培武被怀疑杀妻,一审被昆明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后来在二审阶段,云南高院法官根据自己的司法经验,认为不能对杜培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要求审判委员会作出改判,保住了杜的性命。一年后,真凶被抓,杜培武冤案昭雪。 严格来说,在案件事实或证据有问题的情况,按“疑罪从无”的原则,本不该做有罪判决。但在中国特殊的司法环境下,这种“留有余地”而能“保人一命”,对于办案法官而言,已属不易。 2004年,云南又曝出孙万刚冤案。1996年,与李昌奎同为昭通市巧家县人的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孙万刚被控杀害其女友,一审被昭通市中院法院判处死刑,二审中,云南高院同样“留有余地”改判死缓。此后,该案真凶被抓。 在失去自由八年后,2004年2月,云南高院宣布孙万刚无罪,予以释放。深夜,29岁的孙万刚光着脑袋、扛着一个纸板箱走出了云南省第四监狱。 “留有余地判死缓”这一中国特色的“刀下留人”制度,再次在云南被反证出其特殊含义。 两起冤案对云南司法界震动巨大。杜培武案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执行办案时限规定的决定》,试图以地方法规形式整肃司法环境。而到孙万刚案的2004年前后,云南的司法机关基于不断适用重刑而重大犯罪逐年上升的现实,认识到死刑并不能有效预防犯罪,对死刑的迷恋逐渐淡化。 据学者曾粤兴的研究,2004年是云南适用死刑的重大转折点。这一年,云南执行死刑的数字下降到四位数以下。 共3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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