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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24 00:57来源:川行华章 作者:梁郁郁 中国法律网

第二种形式,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作为自己企业名称或者域名的组成部分,是淡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例如,将“潘婷”作为“潘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茅台”作为“青花茅台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烟草有限公司的“黄鹤楼”商标被他人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www.黄鹤楼商贸.cn”等情况。我国1998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弥补了对于商标与商号一体保护的法律空白。该规定第10条指出: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权利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看看合作协议书范本合同纠纷仲裁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以撤销。将驰名商标用作为企业名称的全部或组成部分,就足以证明淡化的发生,依法应予制止,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否则双方会就是否引起公众误认纠缠不清。我国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域名中所使用到的用词明显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为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和域名使用人的商品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关联,从而淡化了驰名商标,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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