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9年12月和公司解除合同,公司从2006年至2009年给我们的加班费不合理,我们有权追讨吗?还是只能追讨2009年一年的? 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申请,然后提交副本,选择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只要是连续期间的都可以,如果仲裁不支持,还可以诉讼,诉讼时效是两年 个人理解认为:还有权利申诉。但是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关于时效,最高法释二可以参考一下: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听说职工婚育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广西试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可以的,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据,保存好单位 给你加班工资的凭证 两个都是! 把证据都备齐多找几个同事一起申诉,如果劳动仲裁委不受理,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如有问题可以添加我为好友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加班费也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你应当在2010年12月前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你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就可以主张2006至2009全部的加班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