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想请教各位高手:
1、一方面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2年,比如说借款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以后,两年以内不主张权利,比如起诉或者向对方催要,那么就会失去胜诉的权利;另一方面,大率又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权利被侵害,比如说忘记了,那期限怎么计算,二者是否有矛盾?合理的解释是不是说,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有个限度,但是能否解释一下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又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在两年以内,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再计算两年,你看合同。如果两年以后,你就算知道了,也不保护?
2、《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那么如果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以后的两年内不断向对方主张权利,这个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是从第一次主张权利开始计算还是最后一次开始重新计算(是不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曾经主张果权利)两年?如果是从后面的时间计算,那么债务人如果在前面曾经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还钱,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两方面的规定时效是不是有冲突?
估计是我的理解出现问题,请高手指点!! 1、不矛盾,这里的时效二年是指在二年的时限内知道,否则,即使知道了,诉讼时效也已经过了。 2、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是要提供证据证明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是重新再计算时效的意思,是在两年以内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再计算两年,如果两年后,才想起要求对方还款,对方也还了的话,也受法律保护,此时,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归还。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是指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时,你如果在没有在诉讼时效内起诉,那么你的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很可能会败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