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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男律师

时间:2012-04-30 10:33来源:大西洋船长 作者:疯狂恋爱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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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

作者:王桂男 时间:2012-04-30 查看(4) 评论(0)

一位市民,为了一起常见的债务纠纷的官司,先后购买相关书籍、咨询了相关的专家,费了不少功夫,结果仍然败诉,合法的债权没有通过诉讼得以实现。很不明白败诉的原因。 在开庭审判之前这位市民为了研究打官司到书店买了很多相关书籍:《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婚姻法新释与例解》、《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证据法律手册》等。

一审判决书下来后,这位市民又通过网上邮件向《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主编咨询过,主编回复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债务必须是债务人另一方举证。

这位市民很迷惑:同一案件一个《婚姻法》为什么地方法官与国家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蒋月教授会有两种原则上根本不同的判案标准,而且他买的法律书中的案例,及对婚姻法理解指导所说的观点也都与主编教授的观点一致。

该案中提到的法律书籍、法学家的解答都是正确的。败诉的原因不在于咨询,而在于是否有专业的律师和良好的诉讼方案。 所以聘请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的角色定位

律师,作为代理人,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使命。这就要求律师要全心全意为客户谋取最大的利益,以当客户为中心,多替客户说话。但是律师千万不能忘了自己的独立地位和背后的风险。其实,当客户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双方就组成了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目标的团队,律师的服务态度当然要让客户满意,但相比之下,让客户的目标实现更重要。

律师行业的本质:帮助当事人赢得安全和利益。赢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律师在实体上、程序上的努力,使当事人赢的最多;二是输的最少。

2、律师价值的体现

律师的作用之一是帮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权利。具体包括答辩、搜集证据、交换证据、提出鉴定或重新、补充鉴定、参加庭审,帮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诉讼活动,包括立案的期限、审查起诉的期限、答辩的期限、举证的期限、宣判的期限、送达的期限、上诉的期限等,避免因程序事项未按要求完成而丧失实体权利。

作用之二是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实现实体权利。具体包括民行诉中各种法律文书的书写、证据的搜集及质证、庭审的答辩及代理或辩论等;各种赔偿案件中计算的具体数额及依据;刑事诉讼中依据法律的规定为被告人搜集证明其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的事实或法律依据,为当事人提出其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过当防卫、缓刑等供法官采信的法律依据,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等相关权利。这些工作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其三是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民行诉中如果对方当事人有人数上或技巧上的优势(如有律师参加),将对被代理方造成极大的心理或实质压力。因为诉讼毕竟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能,有律师的参加自然可把相关的压力转移到律师身上,从而极大减轻被代理人的精神压力。在刑事诉讼中更是如此。由于被告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强力机关,又处于被审判的地位,精神压力更大,有了律师的参加,就使控辩双方大致处于均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得到公正的审理。

3、避免法官的“合法”伤害权

审判实践中每一个法官手中都有两套操作程序,一套是帮助当事人实现其权利与诉愿的操作程序,一套是阻止、破坏当事人权利与诉愿的操作程序,而且大多数时候这两套操作规程都是合法的,所以如何消除回避法官的“合法”伤害权,争取法官善意的操作规程就成为了诉讼律师的工作重中之重。
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时,要对自己的能力和影响力要有充分和清醒的认识,貌视合理、模棱两可,理论上成立实践中有争议或理论与实践中均有争议的部分经尽量回避开,有争议的部分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法官往往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所以律师要在证据 确凿与法条清晰的部分下功夫。
总之,在诉讼实践中国法律师需要努力争取的不是法官公平、公正、正义的审判权,那是大路上的活,这样的案件谁都干,做律师最大的学问在于如何巧妙回避和消除法官的“合法”伤害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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