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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侵权案

时间:2011-11-19 15:37来源:黎阳村夫 作者:柚木 中国法律网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侵权案

  刊登电视节目预告是创刊于1979年的《广西广播电视报》的传统,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该报为每周四出版,发行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1987年开始,《广西煤矿工人报》从每周五收到的《广西广播电视报》的电视节目预告中摘登部分内容,刊登在该报的一、四版或二、三版的中缝。

  针对非广播电视报擅自刊登有关电视节目预告的现象,广西广播电视报社曾经分别于1988年2月1日和1989年5月8日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广西版权局于1989年9月22日下达《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后,广西煤矿工人报社以书面形式向版权局作了汇报,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表示愿意付给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转载部分电视节目预告的资料费(每期16元)。《广西广播电视报》没有同意对方的意见,双方协商未果。1990年2月4日,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向广西版权局提出申诉,要求版权局裁决,该局于1990年7月20日作出裁定,认定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事实,裁定其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广西电视报社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360元。广西煤矿工人报社认为电视节目预告不享有版权,请求版权局复议。版权局根据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的复议申请,于1990年11月8日再次给其发文,维持了原裁定。你知道交通事故。广西煤矿工人报社认为广西版权局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拒绝执行。

  1991年8月15日,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向广西合山市人院提起诉讼,状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侵权。

  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称:本报自1979年创刊后,经广西广播电视厅和中国电视报社同意,取得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权利。中国电视报社还授权原告代为追究广西境内各种非广播电视报擅自刊登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侵权行为。就禁止擅自刊登有关电视节目预告问题,原告曾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多次发出声明,其他刊登的报纸都停止了刊登,只有被告仍继续在每星期一出版的该报中缝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

  原告诉称,《广西广播电视报》刊登的电视节目预告的问题,有关法律和政策已有明文规定:“广播电视报可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8条之规定,作为一个整体,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刊当天或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如需要转载整周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社协商。”根据以上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版权,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在广西煤矿系统和合山市的发行工作,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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