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交通 >

婚姻法释义(一)

时间:2011-11-27 03:58来源:人间玉露 作者:厦门印刷 中国法律网

    婚姻法释义(一)

    来源:中国法律网婚姻法 作者: 时间:2011/08/27 推荐婚姻法律师: 第一章总则 总则概说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担当着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同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婚姻家庭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概说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担当着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同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婚姻家庭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对婚姻的法律调整涉及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毛泽东同志曾说: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普遍性仅次子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推荐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其中既有婚姻法规范,也有家庭法规范。第一章总则,是有关本法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立法宗旨的规定。由于《婚姻法》在我国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因而,它在总则中所作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婚姻家庭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等)。 《婚姻法》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其立法依据。对此,总则在法条中虽然未作明示。但是,就《婚姻法》和《宪法》的关系而言这是不言而喻的。《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有关房产继承问题。”《婚姻法》总则全面反映了《宪法》的上述要求,并通过其他各章的具体规定保障其实现。

      总则和其他章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置于首章的总则集中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纲举目张。正确理解总则的各项规定,对《婚姻法》中各项具体制度和各种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修正后的现行婚姻法,有关总则的规定既是前后一贯、基本一致的,又是根据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有所发展、有所变化的,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在不同阶段的时代特色。

      1950年《婚姻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规范既指出了当时的《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历史使命,又指出了《婚姻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第二条的规定是对第一条所作的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补充。、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问题索取财物等,都是旧婚姻制度的必然产物,也是实行新婚姻制度的障碍,所以在总则中一并予以禁止。交通事故。基本原则的规定和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正反两方面共同体现了彻底反封建的立法精神,成为在婚姻家庭制度上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纲领。

      1980年<婚姻法)在总则中对调整对象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对基本原则作了重要的补充。除保留原《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从而丰富和发展了总则章的规范体系:

      2001年修正后的现行《婚姻法》总则,重申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各项基本原则。修改和补充之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第三条第二款中,将禁止重婚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增设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关于修改和补充的理由和意义,后文将在相关条款的释义中加以说明。

      二是增设一条作为第四条,从总体上表明了法律对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基本要求。夫妻是依法结合的、旨在永久共同生活的亲密伴侣。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条的规定与第二条有关原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通过这一补充更加突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这是保护婚姻家庭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婚姻家庭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总则共设四条,要言不繁。总则中的规定既是婚姻家庭领域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原则,又是我国婚姻家庭文化的精华所在,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强烈的中国特色。这些规定既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又具有强大的教育作用,是婚姻家庭领域精神文明建设的好教材。现分别释义如下。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法条诠解]

      任何法律都是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婚姻法也不例外。本条的文字表述虽然极为简洁,其内容却是相当丰富的。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婚姻法》调整的不是别的社会关系,而是婚姻家庭关系。其二,《婚姻法》是我国的婚姻家庭基本法,在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起的是基本准则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条的内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一些扩展性的分析。

      1.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而不是狭义的婚姻法,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延吉支边交通事故。又调整家庭关系。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共2页: 上一页 1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