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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公司亏钱找“小姐”增收 将卖淫项目改为酒水消费

时间:2011-12-08 15:19来源:王不留 作者:王富强 中国法律网
> > 洗浴公司亏钱找“小姐”增收 将卖淫项目改为酒水消费

洗浴公司亏钱找“小姐”增收 将卖淫项目改为酒水消费

作者:郑志跃 时间:2011-05-22 查看(382) 评论(0)

苏州相城区一从事洗浴业的公司将卖淫项目取名为“蓝色经典”、“海之蓝”、“天之蓝”等加入到电脑的酒水项目名义下,短短半年时间内,该公司以卖淫为项目收费达8400多次,非法所得人民币近500万元,其中该公司分得247万余元。2月24日,苏州相城法院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对该公司三名主要决策人丁文胜、马光时、施晓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邢亚芹、陈立、张东红、刘伟等四名工作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全部并处相应罚金。
歪招1:
亏钱找“小姐”来增收
2009年元旦,丁文胜与常某(另案处理)共同投资设立某公司,由丁文胜和马光时负责经营管理,聘请施晓毅为总经理。“因为对苏州整个洗浴行业估计不足,公司的营业状况不好,一直在亏钱。”试营业以后,丁文胜发现,公司虽位于相对繁华的地段,但业绩却迟迟提不上来,三人想方设法改善公司经营模式来提高收益。然而试营业的半年时间里,不管他们如何努力,业绩却呈直线下降的态势。
经过反思,几人觉得“是按摩那块业务做得太差”。按摩是公司的主营项目,也是洗浴行业的“敏感”部门,为了提高这个项目的业绩,施晓毅想到了之前认识的马丽(另案处理),“听说她手下正有一批不错的‘小姐’”。
在施晓毅的“牵线搭桥”下,三人与马丽经多次协商,决定由马丽承包公司特业部(卖淫项目),负责卖淫女的招募和管理,收益由双方按比例分成。谈好合作事宜后,2009年5月起,马丽在公司四楼以“C”字、“F”字开头开设了28间按摩房,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承包公司特业部后,马丽先后安排邢亚芹、钟芳(另案处理)等人常驻公司内,任特业部经理,专门负责公司特业部内“小姐”的招募、日常管理以及提成核算等。同时,她给公司“小姐”们发放统一工作服,规定性服务流程,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而自从公司开始经营卖淫项目后,施晓毅就在他主持的公司各个部门负责人例会上,多次提起过关于这个项目的事情。
歪招2:
卖淫项目变成“酒水”
为使马丽组织的卖淫活动在公司特业部正常实施、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打击,施晓毅先后安排公司工程部经理张东红组织人员在公司一楼收银台内安装MP3报警装置;在四楼特业部走廊安装木门,与其他部门隔离;在三四楼间安装防盗门,以在公安机关检查时预先提醒、拖延时间。
施晓毅还安排公司休闲部经理陈立关照三四楼服务员、输单员等积极配合特业部的工作并注意保密。陈立还负责要求、督促服务员将公司为“小姐”卖淫提供的酒水、冰块端进包厢,要求输单员将消费项目输入消费系统并制作消费单,要求三楼服务员向前来洗浴的客人进行卖淫项目推销等。
5月下旬至12月初,在丁、马、施等人的安排下,公司将卖淫项目取名为“蓝色经典”、“海之蓝”、“天之蓝”等加入到电脑的酒水项目名义下。公司财务部核单员与特业部经理进行核对后,制作消费提成、分配表,交给公司会计记账,由会计出具支付凭证。再由财务经理刘伟根据支付凭证,支付特业部的提成款。同时,会计每月将公司收支记账情况的账册、单据上报,由刘伟制作成财务报表交丁文胜、马光时审核,完成洗钱过程。
201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对公司进行检查时,在包厢内当场查获11起卖淫嫖娼活动。经查,短短半年时间内,该公司以卖淫为项目收费达8400多次,非法所得人民币近500万元,其中该公司分得247万余元。
判决:
涉案7人被判刑
今年2月24日,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文胜、马光时作为公司决策层,系公司决定组织卖淫活动的主要决策者之一;被告人施晓毅作为公司总经理,系组织卖淫活动的主要实施者,上述被告人均系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们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邢亚芹根据马丽的指示,与他人一道协助马丽全面负责从事组织卖淫的特业部工作,实施了招募卖淫女、制定管理制度,及在卖淫活动中“推钟”、“结帐”等行为,并从中提成,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立、张东红、刘伟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法院分别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文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马光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施晓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邢亚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东红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冻结的该公司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其余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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