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咨询是一种非正式鉴定,它产生于两种情形:一种是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当事人、自诉人或法人单位,为了查明该专门性问题的真伪或有关技术情节,未按法定程序直接委托司法进行鉴定,为起诉准备证据材料或预测诉讼可能达到的目的。另一种是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已经进行诉讼程序,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委托选定机构鉴定,交通事故。但由于鉴定材料条件太差而无法弥补,经过鉴定作不出确定性结论,只能出具分析意见。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司法通则》规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文书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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