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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迅猛上升的原因初探

时间:2012-01-09 02:52来源:达木林 作者:徐翎超钟馗画 中国法律网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迅猛上升的原因初探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石汉军 时间:2012/01/04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增多,已成为危害人们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的严重社会问题,而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赔偿案件迅猛上升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湖南澧县法院为例,2006年度受理案件20件,2007年40余件, 2008年近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道路明显增多,已成为危害人们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的严重社会问题,而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赔偿案件迅猛上升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湖南澧县法院为例,2006年度受理案件20件,2007年40余件, 2008年近80件,连续两年均翻番。到2009年已突破100件,2010年度近130余件,2011年1-9月已近120余件。笔者根据审判经历,重点探析此类诉讼案件迅猛上升的原因,为领导决策和相关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依据。

      一、交通事故总数量的不断上升

      由于国家大力推进汽车工业发展,机动车(含摩托车)数量迅速增加,公民个人购买车辆已成为时尚,驾驶新手增长迅猛,相应地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提高。究其原因:一是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超速行驶等违法时有发生。从本人近年来所审理的150余件此类案件看,驾驶员没有责任和过错的几乎没有,其中负主要责任的占35%,负同等责任占45%,负次要责任的占20%。二是部分非机动车(电动车)驾驶者及行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不依法通行,对事故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以本人审理的案件看,驾驶电动车和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三是公路建设和交通管理不能随着车辆数量的上升而同步发展,有的是道路窄、车辆拥挤、堵塞而引发碰撞,有的是道路虽然很宽敞,但无人管理或管理疏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四是少数驾驶员驾驶技术低劣,没有经正规驾校培训就拿到了驾驶证,成为潜在的“马路杀手”。

      二、公安机关调解职能的受限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说明公安机关调解不再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的必要前提条件,公安机关的调解职能受到限制。一是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调解有选择权,一旦发生事故纠纷,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必须依照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请求进行。法律上的条款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开展诉前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相关赔偿问题非常棘手,对于非死即伤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不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进行耐心解释,不说理说法是很难以调解成功的。因此,公安机关能不调的尽可不调。

      三、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由原来的10年增加到20年,而且确认了精神损害的赔偿。湖南省高院和常德市中院也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性意见,明确赔偿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可达5万元,因此,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数额较过去有大幅度增加,并高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调解数额。且此项赔偿金额,的态度是一般不予考虑,法院判了可以被动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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