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怀孕、哺乳期间多次遭到了被告的殴打,甚至将原告的右耳打成了残疾,此种暴力行为一直在原告的婚姻中延续,甚至在后来的生活中越演越烈,听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告动则对原告拳脚相加,致使原告遍体鳞伤,96年8月的一次更是将原告的门牙都打断在地,原告无法承受这种炼狱般的摧残与折磨,想以死来寻求解脱,当即服下氰化钠,幸好被人及时抢救才没有出现人命案件。鉴于以上的事实,我们很难想象这种暴力下的婚姻,如何谈及夫妻感情;也很难想象在今天的文明社会里竟还有对孕妇、对妇女有如此野蛮的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妇女。《婚姻法》中也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虐待与暴力摧残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这也使得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遭到彻底破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