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王某(原告)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中对汽车损失、驾驶员、乘客等车上人员责任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合同在签订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在2008年4月左右,王某驾驶车辆前往锦州的途中,与第三人商某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听听糖尿病食疗与按摩。至王某车辆受损,人员受重伤。事故发生之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公司及时通报了此事,保险公司也指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拍摄了照片。对于交通事故。经当地交通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第三人商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2008年9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以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并且不依法做也书面答复,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因属于疑难案件,本案经过六个月的审理,最后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做出判决,认为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等,无论事故发生是谁的责任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追偿权。由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后效生十日内给付王某保险赔偿金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八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