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5月18日在瓦房店发生交通事故本人叫霍壮下面给大家看下交通队给下发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时间:2011年5月18日17时40分 事故地点:瓦房店市九龙办事处平方路口南侧路段 ---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孙尚博,男,22岁,住址:大石桥市金桥,身份证XXXXX,无证驾驶,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 苏宝平,男,49岁,住址: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身份证XXXXX,驾驶辽B2A3XX号轿车。 霍壮,男,21岁,住址:大石桥隆兴小区,身份证XXXXX,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乘车人。 车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为孙有峰,未实行登记,无保险。 辽B2A3XX号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苏宝平,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交通事故。于2011年2月10日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道路交通环境:事故现场瓦房店市九龙办事处平方路口南侧路段,沥青路面,路面有交通标线,天气阴。 ---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5月18日17时40分,孙尚博无证驾驶,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载霍壮由东向西行驶至瓦房店市九龙办事处平方路口南侧路段时右转弯驶入反方向车道与由北像南的苏宝平驾驶辽B2A3X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孙尚博,霍壮受伤。 ---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证据,本案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检验鉴定结论,孙尚博,苏宝平,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给予证明。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孙尚博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实行登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 如你所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那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你应为本车员,不可以获取责任强制险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我也认同刘伯华专家的意见,你们自己在诉讼中把事弄得有点乱了:我认为被告只有2个就可以了:肇事车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即平安公司(想问一下,你说的交强险是你父亲投保的、还是对方投保的?如果是你父亲投保的,还不能作为被告)。因为: (1)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是你父亲投保的,平安公司只对由于你父亲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负赔偿责任,但你父亲不是自己所投保车辆的第三者,所以如果是你父亲投保的第三者强制险,你父亲不能依法享有赔偿。 (2)肇事司机是车主的雇员,司机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都由车主承担,所以:不管司机是否有赔偿能力,你方都只能告车主。 (3)至于对方车投保的商业保险(天安保险公司):因为车主投保的是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不是交强险,不适用交强险的规定,所在天安保险公司只与车主有交涉:只有车主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天安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金,但天安公司与你方没有任何关系,你找不上人家:让天安公司赔偿于法无据。 (4)你家投保的中保公司:按保险公司的一般规定,也是在你父亲治疗完毕后再根据相应的单据、验损定损后才会赔偿。 综上:我认为你只盯住肇事车主索要赔偿就行了,至于车主与保险公司的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车主、赔偿的数额比你们的费用是多还是少,都与你们无关:他如果没有买保险,就还不用赔偿你父亲了?天下没有这样的理儿)。 2、"天安保险公司在答辩书上面说:赔偿由平安保险先赔偿第三人强制保险赔偿,超出的部分再由天安保险公司按商业赔偿保险限额进行赔偿"是有一定道理的。 3、"平安保险开始支付6000元的医疗费用(是不是已经把强险已经赔完了?平安保险是不是已经把义务尽完了?),我们现在还能把平安保险追加为被告吗?": (1)可以追加被告。(2)我认为平安公司的义务基本就这样了。 4、肇事司机说不赔偿有理,但车主说"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后他才赔偿、天安赔偿不足的他才补"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5、"如果保险公司这样拖延时间下去,我们不知道怎么办?从头开始,保险公司都是不理不睬的态度,难道投保了,出事了,就能耍赖不要赔了":不必从头开始,只需催法院尽快审理判决、或者请求法院裁定【让车主先予支付医疗费】就行了。至于保险公司:如果是商业保险,可以在治疗结束后要求赔偿。 6、"我们明明知道事主有钱不肯直接赔,事主想在天安保险投保商业赔偿险(投保20万元保险)赔完他再补充.我们现在才不知道怎么办好?": (1)"你们明明知道":怎么知道的?有证据吗? (2)而且,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你让车主怎么赔偿?只有法院判决后、判决生效后车主才有义务赔偿的。现在来说:你没有权利要求车主在没有判决之前赔偿、只有权利请求法院让车主【先予支付医疗费】:先予支付的费用在最后判决中要扣除。 (3)事主怎么想你们不用管:你们不能被他牵着鼻子走,只能说你们想怎样、按法律规定应怎样,他爱说什么就说什么你们别管:你们现在就要求法院尽快判决、判决后申请对车主强制执行,或者在判决前要求先予支付。 6、"我们也不敢直接起诉肇事车主,就是怕肇事车主逃逸":你们不是已经起诉了吗?此话又从何说起? 7、"向法院是不是财产保全,一定要自己用等额的财产才能封存肇事车主的等额财产?现在我们家都没有那么多财产可以抵押?": (1)是申请财产保全。不过,交通事故照片。如果车主有商业的天安保险,只要是全险,判决后赔偿你们应该没有太大的缺口,判决执行应该不会太难,所以我认为申请保全时可以不必保全太多的财产,只对超过保险金数额的部分申请保全财产就行了。 (2)财产保全不一定限于肇事车辆,车主的其他财产也可以。 (3)是"一定要自己用等额的财产才能封存肇事车主的等额财产",保全担保也可以用你们的其他财产证书,如房产证,但要注意的是:申请保全的财产尽量查清是车主的财产,以防保全错误、保全了案外人财产时会要求你们赔偿。 8、你父亲的车已经报废,可以申请你父亲投保的中保公司赔偿保险金,先拿到钱用于治疗:现在事故已经出了,事故基本情况已经确定,这个赔偿应该可以理赔了:如果保险公司以对方全责不予赔偿,请你仔细看看你保险合同的条款,对方全责是否除外条款(一般情况下应不是,只是对方全责,你父亲的所有损失应由对方赔偿、也可以由中保公司赔偿,中保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肇事方追偿,中保现在不想赔偿让你们找对方主,只是想减少以后追偿的麻烦,不符合规定。但如果你父亲与中保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对方全责时中保不赔的话就没办法了)百度一下,很多回答的,【或者电话咨询】fkc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135一8914一8289】FKC汪律师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方机动车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原因他是开车的,开车就会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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