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认为责任应该认定为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理由如下: 1、车祸发生于2004年3月4日7时30分,肇事者未能及时报警,延误抢救尽2个小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之规定,肇事者明显未能尽到及时抢救伤者的责任,未能尽到避免事故扩大的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同等责任认定是这样界定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然而,从交警现场勘查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可以看到,肇事者的车是越过道路中线数米从后撞上死者的,凭借这点,就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三章“责任认定”的第十九条的第二款“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显然,肇事车超速不能自控导致越过道路中线,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肇事者紧急避险不当,事故本可避免。而如果被认定为同等责任,就好比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的行人,本来互不相干,但最左边的行人从后面向最右边的行人冲过去,猛踩了前面的人一脚,却声称是前面的人挡道,要求前面的人承担一半的责任,这岂不是很荒诞可笑吗?因此,责任应认定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承担至少70%的责任。
二、我认为应该赔偿金额至少为208,250元(下面所列赔偿总额为297,500元,学会交通事故。承担70%责任,货车车主应该赔297,500×70%=208,250元),理由如下: 1、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赔偿金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①死亡赔偿金100,000元。《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003年,望城县农民人均收入3608元,20年即元。依据《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死者所在地农民年均收入至少是5000元以上。按5000元计算,二十年应该为元。
②被扶养人生活费37,500元。《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了解,2004年,死者有2女不到13岁,抚养至18岁,两人合计10年。死者父亲至少算5年。三人合计至少15年。2003年望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不低于2500,15年即。然而,即使赔偿这么一点点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根本无法应付2个学生的学费,老人的看病就医的费用。
③丧葬费20,000元。
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等损失40,000元,依据是《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⑤精神损失费100,000元。依据以下理由(陈叙的均属事实): 事故现场 。 1、死者系独生子,且为家中主要劳动力。
2、事故发生后,由于肇事者不积极救助,导致伤者救助不及时而死亡。在商量赔偿时,肇事者又百般推脱责任,导致赔偿迟迟不能到位。
3、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程序不合法,肇事者勾结有关人员使得死者家属未能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我不知道交通事故数据分析。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有关人员并未履行这一程序。
4、肇事者勾结有关人员伪造事故认定书,将长沙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现场图藏匿不于死者家属过目,妨碍了死者家属了解事情真相,侵犯了死者家属的知情权。
5、肇事者勾结有关人员,在2004年4月,以签到的名义骗得死者的妻子在事故调节终结书上签字,这违背肇如实告知的义务,严重伤害到死者家属的感情。
2、相关赔偿案例:关于赔偿金额问题,报纸上有相似的案例赔偿。 ①2001年7月16日四川省威远县徐文英命案经中央焦点访谈到地查明完全是交警责任,2年后,法院判决赔偿命案元,四个交警伏法。
②2006年9月11日衡阳市公路边无人认领的尸体,由交警代告法院,赔偿款有.8元。2007年6月21日,祁东县公路车祸一无名女尸,约五十岁,当地交警出面索赔人民币19万元,这两个无名尸的赔偿款都由当局部门保管,查明以后有人认领即付。
③2006年元月10日,在同一路段的公路上,潘德全6旬车祸丧命,之前王厚明老人、李日星、王少雄之子都是车祸身亡,这些都是交警杨军(同时也是此案办理者)一手办案,赔偿款都在20万左右。
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保险先赔付,不够的有个人承担百分之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