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9月15日,章某将其一辆东风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三责险(限额20万),保期为2001年9月16日零时起至2002年9月15日24时止。2001年11月13日,章某驾驶该车在A市境内由于雨天路滑撞死一人,章某负全部责任。想知道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章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交通费等其他费用2200元。事故结案后,我不知道交通事故。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审查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发现死者抚养其父、母的证明材料为村委会出具并由派出所加盖印章,而按规定应由当地派出所直接用电脑打印出被抚养人的有关情况。保险人便产生疑问,随即赴死者所在地调查,经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到死者的父亲已去世多年,此证明材料系死者亲属骗取的。保险人在掌握这一证据后,向章某说明情况,对抚养父亲生活费予以剔除。此案是受害者采用欺骗手段诈骗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法律分析 保险人在理赔工作中,不仅要预防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受害者的欺诈行为。上述两个案例就是交通事故受害者诈骗行为的典型体现。在实践中,事故受害者往往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其欺诈行为具有隐蔽性,容易得手,从而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害,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这就进一步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也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容易产生争执,影响保险人业务的稳定发展。通过上述两则案例,为预防受害者的欺诈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案发时的告知制度。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延吉重大交通事故。保户在报案时,保险人应将涉及与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及标准及时告知被保险人,鉴于受害者容易在被抚养人生活费上弄虚作假,应特别告知在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方面应注意的事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要求被保险人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保险人也可参加调查取证及调查处理工作。 (二)建立赔付前的调查制度。凡涉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案件,保险人应认真审核,特别是对于证明不规范、死者(或残者)为独子、其他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更应高度重视。对于调查的方式,一是邻近地区可实地调查;二是较远地区可以请当地的保险公司代为调查;三是对于重大案件,不管地区远近,也不管证明是否规范,都必须实地调查。对于调查的途径,可以走访当地群众,也可走访有关单位,如当地派出所等。 (三)建立协助保户追偿制度。对于受害者诈骗成功的案件,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户做好追偿工作。在追偿工作中应注意正确区分对诈骗应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应负责任的,应及时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反映;对个人应负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必要时追究他们相关的刑事责任。协助保户做好追偿工作是保险人理赔职能的拓展和延伸,不仅可以树立保险人良好的社会形象,而且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与司法机关联合办案制度。对于保险人难以调查取证的案件,保险人可以借助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与其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在实践中,可以按挽回损失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奖励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以充分调动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 本文来自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