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案情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案情中甲乙的协议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3、如果对车进行投保,甲乙丙谁有权利作为投保人,为什么
4、保险公司以乙对车辆不具备保险利益的理由是什么,这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一:车主乙和甲没有法律关系,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有当时的驾驶员负责!到本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报案、乙负责到保险公司出示车主证明或身份证,帮助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二:甲乙双方的协议具有约束力,但是不具备法律承担意义。也就是只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乙方还是主要负责人。 三:甲乙丙三方均可以为该机动车投保,该保险公司在做理赔的时候,只认机动车不认投保人,车主必须持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理赔。其他人不能申请理赔,也不会得到理赔金! 四:成立!保险利益只是对于车辆本身,其他任何人均没有享有的权利!机动车投保会有车上人员险,此险种是对车辆发生事故的时候在车上的人员做理赔的,非车上人员的不到理赔,也就不具有利益关系! 此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并有司机将情况报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定损后,车主持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其他人不得代为申请,也不可能得到理赔,车上人员除外! 甲丙为雇佣关系。乙与保险公司为保险合同关系。甲乙是挂靠关系 甲乙可作为投保人。 没理由的,不成立应该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