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因交通事故后的赔偿纠纷,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动手打事故中汽车车主。后经公安调解,双方不在追究对方的事件。签属调解书,双方均不追究此事,此事就此了结。双方不在就此事上诉。现交通事故伤者在理赔中不同意签属交通结案协议,要求车主再赔偿额外现金一千元。请问当时在公安签属的调解书是否可作为交通案件的依据结案? 你受伤到什么程度,交通事故。小程度受伤构不成什么刑事责任的,对调解书有异议的可以上诉法院。交通事故交警队只是一个调解方,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交警队才会做出调解,调解的效力也就相当于一个普通的民事合同。 你与他在公安的调解书是否说明,对方的伤残费用的内容不再追究? 理论上述打人的纠纷处理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是不同的两个案子,对方要求你方承担车祸赔偿是正当的权利。 还有你的受伤程度,交通保险 。及参考对方的态度,估计,你被打的结果,应该是不足轻伤的,如果达不到轻伤,你虽然有权自诉,告对方,但应该没有可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你说的调节到底是交通事故的调解还是事故处理过程中打人的调节? 如对调解不认可可去法院起诉。 如果涉及到刑事的话要鉴定轻重伤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