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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

时间:2012-02-09 08:06来源:快乐的鱼儿 作者:溪南隐者 中国法律网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主体被告及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lianhuiyou@

答:分两种情况:第一,买卖车辆的双方虽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的,则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精神,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而原车主则丧失了车辆的支配,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买受人来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只列买受人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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