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卖一辆机动车给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乙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将该车卖给某丙,也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的登记车主(所有人)仍为甲。丙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丁伤害,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丙负全责,经济纠纷协议书范文。丁的伤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可见机动车买卖时要式法律行为,过户是机动车交易的生效条件。 解答:D.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涉案车辆几经转让,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已实际交付给丙使用。听听中国交通事故查询。原车主某甲、某乙已对该车失去控制权。依据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2001年12月31日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利,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某丙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对某丁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