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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郑州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2-02-09 10:42来源:天空微笑 作者:风筝 中国法律网

(

2010

年8

月20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

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道路交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坚持优先保护人身权、交强险优先赔偿、优者危险负担,适度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等原则。

第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的,赔偿权利人以侵权人为被告起诉的,可以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机动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既投保交强硷,又投保商业三责险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条所称的机动车包括: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主、摩托车和拖拉机等。

第三条

已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未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法院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当事人拒不申请追加的,法院可以直接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学习道路交通事故图片

本条所称的交强险限额包括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食堂承包经营方案

第五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凡处于机动车之外的人员,均属于"第三者";凡处于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均属于车上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人员。

第六条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已失效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与行为人不一致的,由投保义务人与行为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该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应由该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其比例可按下列意见承担:

(

一)

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的赔偿责任;

(

二)

负主要责任的,可在90

%一60

%之间确定,原则以70

%为宜;

(

三)

负次要责任的,可在10

%-40

%之间确定,原则以30

%为宜;

(

四)

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

%的赔偿责任;

(

五)

不负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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