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12.5特大交通事故_网易新闻论坛 2011年12月5日2时许,无机动驾驶证邹立新饮酒后驾驶陕D轻型货车在连霍高速公路西宝咸阳段西安方向K1124+956米处与甘K号小车相撞,造成甘K小车上乘员陈敦坤、高望星、张从华、廖选旗四人死亡,王福元一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车陕D货车上的乘员也死亡一人,伤两人)。肇事司机邹立新饮酒后无证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为何酒后驾车无人监管?无证驾车无人查处?)。 事故发生在2011年12月5日2时20分许,死者家属接到电话听到消息已经是8、9个小时之后。甘K的死者家属在2011年12月6日赶到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宝高交大队,当时西宝高交大队,并未将4死3重伤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上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也无法就案情对死者家属做出任何的答复;于是甘K的死者家属在2011年12月7日,到咸阳市信访局上访,你看糖尿病食疗。信访局的一位赵局长,亲自打电话找到西宝高交大队、警察局的相关负责人开会商讨此次事故的处理方案,此时西宝高交大队才答应先给死者家属1.5万的安葬费。甘K的死者家属在武都市医院认领廖选旗的遗体时,交通事故。在医院遇到西宝高交大队的大队长、中队长和法医,向他们提出想去停放出事车辆的地方去看一下,而三位的回答是如此的强硬和不通情理:我们没有义务提供这种服务!然而,当甘K的死者家属在几经打听辗转之下来到停放出事车辆的地方,去看到西宝高交大队的大队长、中队长和法医也在此地。三位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如此做法,实在是让死者家属心寒。 此次事故及其惨烈,甘K上四死一重伤,重伤者双腿其大腿而断,右半身粉碎性骨折,全身只有左手和脖子能动;其余四位死者只有一人遗体保持完整,其余三个均无法保持全尸。由其是死者高望星的遗体及期惨烈,头部右半部分缺失了三分之二,双腿齐断不知去向,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胸腹位置也是残缺不全,可以说,死者高望星整个人缺失了三分之一的身体。 甘K小车上的死者陈敦坤、高望星、张从华、廖选旗四人年龄都在四十岁左右,其家庭均上有白发苍苍的老父老母需要尽孝,下有几岁幼儿稚女需抚养教育其长大成人。然而一夜之间飞来横祸,白发人送黑发人。交通事故。家里的顶梁柱倒了,对这些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来说可谓是天塌地陷。白发老母亲天天精神恍忽以泪洗面,幼儿稚女天天哭喊着要找爸爸。 而现在事故的发生已有2个月的时间,死者高望星的家属连事帮责任认定书都没有收到,其肇事方车辆的车主、事故主要负责人邹立新的家属至今未露面,甘K家属找到西宝高交大队,希望大队能够帮忙解决此事,然而西宝高交大队却玩起了踢皮球的戏法,推的一干二净。可怜甘K死者家属孤儿寡母诉求无门。 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宝高交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咸公交高认字【2011】第D039号 交通事故时间:2011年12月5日02时20分许 交通事故地点:连霍高速公路西宝咸阳段西安方向K1124+956M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甲方:陈敦坤,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址为: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系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交通事故照片查询。车主:张长永,糖尿病如何食疗。住址为: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 乙方:邹立新,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址为: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召公镇召公村人,系陕D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车主:葛长安,住址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华路。 丙方:高望星,男1974年2月2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夏万路,系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丁方:张从华,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址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新中村,系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戊方:廖选旗,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岳阳县甘田乡一心村,系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已方:郭宠礼,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址为: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召公镇召公村,系陕D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 庚方:党爱红,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为: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召公镇召公村,系陕D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 辛方:王福元,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住址为: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隆兴乡杨沟行政村,系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道路系自西向东方向全封闭式沥青路面,道路平坦,雨天路面湿滑,夜间视线差,路面由北向南依次为客车道、客车道、货车道、货车道、救援通道,宽度依次为3.9m、3.9m、3.9m、3.9m、3.0m。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12月5日02时20分许,邹立新驾驶陕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西宝咸阳段由西向东行驶至K1124+956M处,和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仰翻的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陈敦坤及甘K号车乘车人高望星、张从华、廖选旗、陕D号车乘车人郭宠礼死亡,邹立新及甘K号车乘车人王福元、陕D号车乘车人党爱红(女)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帮证据及事帮形成原因分析: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事帮照片、讯问、询问笔录、车检报告、尸检报告、法医毒物鉴定报告书等证据。 邹立新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超速行驶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造成本起事帮的主要原因,陈敦坤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交要原因,为双方过错。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帮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邹立新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减轻其责任",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陈敦坤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负本起事帮次要责任。 高望星、张从华、廖选旗、敦宏礼、党爱红、王福元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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