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问题突出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2/02/08 推荐房地产律师: 现实中,因不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申购资格,或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资格,为规避保障房政策或信贷政策,实际购买人借用具备相应资格者的名义,采取借名、签订黑白合同等不正当手段,达到低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享受信贷优惠的目的。这种方式简称为借名买房。因这种违现实中,因不符合、限价房申购资格,或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资格,为规避保障房政策或信贷政策,实际购买人借用具备相应资格者的名义,采取“借名”、签订“黑白合同”等不正当手段,达到低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享受信贷优惠的目的。这种方式简称为“借名买房”。因这种违规交易保障房的行为本身就隐含较高的潜在诉讼风险,一旦交易双方关系恶化或一方悔约,为争夺有限低廉的保障房资源,势必产生争讼。 借名买房纠纷矛盾重重 实践中,借名买房纠纷主要体现以下类型:一是取得申购资格的出名人,在将申购资格转让后反悔,主张借名行为无效;二是出名人反悔将实际购买人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所有权或判令实际购买人腾房;三是实际购买人在“借名”之后,又与出名人签订,出名人反悔诉诸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四是部分实际购买人将出名人诉诸法院,请求确认享有房屋所有权或判令协助办理房屋手续。据统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年已受理的借名买房纠纷10余起,由此引发权属确认、房屋腾退、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近20件连环诉讼纠纷,造成矛盾冲突不断激化、升级。如区法院受理的安某夫妇与刘某借名买房一案中,出名人刘某以系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安某夫妇腾退房屋,而安某夫妇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要求刘某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过程中双方矛盾冲突不断激化升级,甚至缠诉闹访。 事实疑难复杂,调解难度较大 调研发现,当事人为规避政策而通过借名、买号等交易保障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出资、贷款等行为一般仅有口头约定,你看最新婚姻法全文。且不易被发现。另外,涉保障房诉讼纠纷多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尤其借名买房、转让购房号等纠纷主体往往存在近亲属、同事、朋友级关系。这些特殊主体基于亲情、友情或信任关系恶意串通规避购房政策,且不易暴露。因此,实际诉至法院的诉讼案件仅为“冰山一角”。随着交易条件或情况的变化,将会有更多潜在诉讼纠纷诉至法院。借名人与出名人往往就权属确认、房屋腾退、出资返还、损失赔偿等问题形成系列诉讼,矛盾化解难度较大,难以通过和解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借名合同”案件法律 适用依据具有一定滞后性 在“借名合同”案件中,借名人要求确认或要求登记名义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判实务中一般以“借名”行为损害公共利益而不予支持。实践中,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案件纠纷,往往形成出名人享有所有权,借名人享有使用权的尴尬的裁判结果。而以保障房政策为依据认定借名行为无效,不仅违反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并优先适用的原则,而且亦明显违背社会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势必又会鼓励悔约不诚信行为和投机心理,在某种程度上,对实际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的借名人来说,难以实现服判息诉的良好社会效果。而对购买人再次转让已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采取区分转让房屋是“老房”还是“新房”分别处理的方式。如对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老”经济适用房,约定在购买五年期满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的,可认定有效。但因保障性住房过户涉及购房资格审查及政府回购等行政审批行为,对借名人或违规购买人以具备申购资格或者期满五年为由,主张办理过户登记的,实践中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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