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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主体(二)

时间:2012-02-11 02:02来源:扎西 作者:scorpio丹 中国法律网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主体(二)

(二)责任主体的多种类型

1.关于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问题

在旧机动车买卖中,常常有违规交易情况存在,即原机动车所有人(登记车主)将车辆交付给买受人(实际车主)后,并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相分离现象。在车辆已经交付但未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题的确定一直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经专门就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实践问题复函公安部,强调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问题,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另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受贿罪判刑标准。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至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1990年11月28日做出的《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的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机动车买卖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属于前法,应当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且交通管理局发布的规范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并且《合同法》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发生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车辆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主张权利,原车主将车辆交付后,其已基本失去了对车辆支配权和收益权,对交通事故无法控制,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因此,名义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提出,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名义车主不承担责任,不乏有人担心会纵容名义车主在机动车交易中,恶意逃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学习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因既不用担心承担责任,又免得办理麻烦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这对于那些肇事者逃逸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将无法找到实际车主,恐怕连起诉权都难以得到保障。笔者认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由行政机关监管,属行政执法范畴。买卖双方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应受到行政处罚。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发现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交易情况,应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司法建议,以便督促买卖双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杜绝此种情况的发生。

2、分期付款购车,在购车费用未付清前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

有权保留是分期付款买卖中常用的交易方式,目的是为了担保出卖方债权的实现。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出卖方将约定的车辆交给购买方占有、使用、收益,出卖方虽然还是车辆的所有人,且在买方违约的时候可以收回车辆,但是买方实际控制和运营,而且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和利益,因此,责任主体应当是购买方。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也证实了这一结论。

3.关于保险公司作为赔偿责任主题的问题

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案件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法律规定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但笔者认为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权利人不宜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案件被告,可列为诉讼第三人,理由有以下几点:(1)保险公司实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性质不同。前者为商业保险,可以由机动车所有人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保险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办理;后者是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依法办理的责任保险。(2)二者功能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集合危险,分散损失;后者不仅包括前者的功能,主要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3)二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不同。前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被保险人,第三者不享有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后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作为受害人的第三者,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具有直接的请求权。

因此,保险公司实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不等同于《道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所以称为强制保险,就在于它的强制性和法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可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案件被告。

(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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