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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时间:2012-02-13 09:30来源:断翼的妖 作者:梁缤丹 中国法律网

    最高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来源:法帮网 作者: 时间:2012/02/10 推荐合同法律师: 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履行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相比看汝南交通事故。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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