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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时间:2012-02-23 13:21来源:羽立 作者:jetoscar 中国法律网
各位专家,我前天出了一起交通事故,是在一个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我的车是由西想东行驶,对方的车是由南向北行驶,在路口的时候,对方的车撞到了我的车尾侧,当时报警了,警察开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各付50%责任,在调节栏里,写了,各自负责自己的修理,我的车撞坏一点点不打算修了,对方现在叫保险公司的人来看过,打电话来我要承担一半修理费,他承担我一半修理费,可认定书上写的很明确各自负责自己的修理,我改给对方修理费吗?我该怎么办?
你的这个情况很好处理的,就按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行就可以的。交警的现场调解,经双方签字后,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条例》第九十五条都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你不必理会他的要求!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交警都出具的处理意见了,各自修理,他也签字了!事后,他的修理费多了,他反悔,他让你承担修理费,没用了,你不理他,他到哪里都告不赢你!
对方签字了吗? 事故责任认定是归交警管的。而协商赔偿的话,必须你们双方签字同意的啊。
不给,按照交警的处理认定书执行!没错
你应当负责对方50%的修理费用。对方负责你方50%的修理费用。
你一分钱都不能拿!!!!!!!!!!!!!!即便是认定书上没写各修各的,保险公司也是全赔付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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