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字<2009>第XXXX号
交通事故时间:2009年11月5日21时许
交通事故地点:上海市某区某镇水果批发市场中的十字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甲:张XX ,男,1964年出生,准驾车型:F 家住XXXXXXXXXXXXXXXXX
交通方式:轻便二轮摩托车,甲车所有人张XX
乙:王XX,男,1976年出生,准驾车型:B1 家住xxxxxxxxxxxxxxxxxx
交通方式:轻型厢式货车,乙车所有人:上海市xx区xx街道水果经营部
现场位于XX区XX镇水果批发市场内十字路口。南北向道路宽为12.30米,东西向道路宽为11.20米,水泥路面,干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09年11月5日21时许,甲未戴头盔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水果市场南北向一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恰逢乙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水果市场东西向一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相撞,致甲受伤,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5日后死亡。两车物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记
5,当事人询问材料等
6,事故车辆检验记录:1:甲车前后制动行程正常,制动各部件连接可靠,未见异常,前后制动尚存。乙车转向装置灵活可靠,其他安全装置未见异常,对比一下交通事故。制动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对事发该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的依据不足,做退卷处理。2:甲车右侧与乙车正面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7,尸检报告:甲死因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1,甲未戴头盔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2:乙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甲未戴头盔驾驶轻便摩托车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行为分别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是构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乙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构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乙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警察:XXX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不服,应当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般为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要求重新鉴定,否则视为接受事故责任认定书。 对于是否合理性,交通事故。建议通过正当行政程序来确认。 祝福! 像这样的交通事故处理很多 也很常见 按正常法律属合理的 因为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是正面 二呢交通港没有指示路灯 也没有交通警察以及摄像头等等 根据提供的案件事实,应该说该事故认定适用法律正确,从认定时效上看也是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此该认定是公平的。 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我认为没有问题。 这样的事故,如果只是涉及两车相碰没有人员受伤的话,一般都是为让右方车辆为全责。该事故涉及人员伤亡,就比较细致和谨慎。汽车方带到次要责任也是可以的,毕竟这是个路口,北京交通事故查询。车辆经过路口都要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 责任没有问题!!鉴定完毕。 ——昆山交警无处不在 从认定书上叙述的事故经过,就事故双方的违反行为,引用法律条款,该认定还比较公平。 你要是对事故责任划分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要是超过时限,不服也没话可说。 比我们这正规多了,我们这除了肇事双方的基本信息,就是一句话:全责。没了 。。你这够好了。。 看的出小货车比较冤枉,但现在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你有保险公司掏钱,又是次要责任,出不到什么钱了,所以你也不用垫付一分钱,全让保险公司出了就可以了。必经死人了,。就得找下家。。现在就是这样的。。相比看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上海有很多家都有车辆鉴定评估资格,不一定就要到公安指定机构去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可以自行选择。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请看第2款 首先就该事故给您的朋友带来的不便深表同情; 其次而言,就您所说的而言,在没有现场照片和现场图的前提下,该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就此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结果可想而知,是不会改变的; 第三而言,甲的过错存在于未让右侧来车先行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而未戴安全头盔则加重了事故的后果;而乙来说应该是需要确保安全,通过交叉路口减速慢行。 第四,就赔偿方面来说,不知甲为农户还是非农户,按照安全法76条而言,在交强险完全赔付的前提下,不足部分,再划分赔偿范围。 不知您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解释,可以留言。 好多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