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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暴力情形

时间:2012-02-29 21:30来源:李慧 作者:亚男 中国法律网
回复时间::03-19 15:58   ,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交通事故。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另一方提出的,应准予离婚。”



  受到农村家庭暴力的,可以提出离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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