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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的继承与分配问题(有待考究)

时间:2012-03-04 14:03来源:祭念 作者:莉莉家园 中国法律网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的继承与分配问题(有待考究)

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应该怎么分配,是否属于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等问题,法律规定很不明确,各个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太一致。网上更是各说纷纭,自相矛盾的论调也比比皆是,http://www.5law.cn。真是一片混乱。经过阅读相关案例和思考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这么理解。

根据相关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损害赔偿。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第一,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标准计算,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属于谁的就是谁的,这点没有争议。第二,丧葬费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该归垫付人,若有结余参照继承处理,这点也没有疑问。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针对死者的近亲属所受精神损害进行的赔偿,应当在亲属之间平分,这也没多大疑议。

争议大多在死亡赔偿金这一块。笔者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受害人没有死亡所可能取得净收入。那么,死亡赔偿金应当这样分配:第一,当受害人在死亡时有配偶时,死亡赔偿应当视为受害人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其配偶,另一半参照为受害人的遗产,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处理。第二,当受害人在死亡时无配偶时,死亡赔偿金全部为受害人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北京房产交易税,部分区域甚至达到了1:700。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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