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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载人 出事故能免责吗?作者:陈银鹏 时间:2011-11-09 查看(49) 评论(0) 如今有车一族顺路带人已是常事,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或补偿? 近日,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作出宣判,认为虽然驾驶员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由于本案算“好意同乘”,因此,可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摩托车驾驶员阿宗说,自己原本是出于好意才让颜老汉搭车的,没想到路上出了车祸,乘车者身亡,自己因此坐上了被告席。 2010年11月24日6时许,阿宗驾驶一部厦门车牌的摩托车,载着颜老汉由海沧区慈济宫出来右转驶入马青路;与此同时,林司机驾驶一外地车牌摩托车,沿马青路由东往西行驶。突然间,“砰”的一声,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坐在阿宗摩托车上的颜老汉受重伤,后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事故发生时,林司机驾驶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而阿宗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宗和林司机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受害者颜老汉没有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颜老汉的家属,将两名摩托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50多万元,其中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主张40万余元。 受害者家属包括颜老汉的妻子周女士,还有他的三个女儿。她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赔偿。而颜老汉死亡导致的其余损失,依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应该由两名摩托车驾驶员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共同答辩说,被告阿宗与被告林司机各自的违规驾驶行为偶然结合,导致本案损害后果,他们二人对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外的损失应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另外,两名驾驶员还指出,颜老汉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阿宗说,他觉得自己很冤枉,“我让老颜搭车,完全是出于好意。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自己赔偿,怎么也不会让他搭车的”。 但是,颜老汉家属则认为,虽然颜老汉是无偿搭乘阿宗的车,但阿宗负有安全驾驶义务,他们依法有权要求阿宗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官认为,被告阿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他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而被告林司机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行经路口人行横道线时,未减速行驶并观察路口情况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他们二人应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不过,法官也指出,被告阿宗是免费送颜老汉回家,是一种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被告阿宗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轻被告阿宗5%的责任,也就是说,阿宗实际只要承担45%。这样,阿宗就可以比原来少赔偿2万多元。 宣判后,法官对本报记者说,不能过分打击好意者的积极性,也应鼓励市民心存好意,多做好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