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当事人X与W曾是夫妻,育有一子。W从事媒体工作多年,在多家报刊、杂志任职,在S市及其周围地区频频以记者的身份从事采访活动。X在与W共同生活期间曾作为W的助手跟随其工作,由此对W工作情况亲历亲见有一定了解。几年前俩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其后由于子女抚养等问题,矛盾愈益加剧X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他是一个。。。。。》。对W的一些采访活动作了追叙回顾,同时夹杂了一些带有一定个人色彩的评论,如“不择手段敛财”、“吃喝嫖赌俱全”、“流氓”、“骗子”“厚颜无耻”等,此后,又陆续发表《我为何写<他是一个。。。。第三者强制险。。>》、《司法应当介入》等文章,通过个人日记等方式进一步对W的各种行为进行披露、抨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其认为W的一些违法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W在知道X的上述行为后,婚姻咨询师。就X在博客上发表《他是一个。。。。。》一事向T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X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X发表的文章构成侵权,判决X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在发表博客的网络上向W道歉;赔偿W公证费用及4000元精神抚慰金。一审判决后W又向X所在地的Y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X构成诽谤罪,要求追究X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巨额损失。一审宣判前,X履行了民事判决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