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后驾车肇事的思考 ■鹿继平 2010年5月25日凌晨,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在延吉梨花路伊斯特影城门前发生,一辆小型汽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惨剧。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发现肇事者小型汽车司机金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超标,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肇事和酒后驾驶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而酒后驾车肇事现象仍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肇事者不惜无视法律铤而走险呢?究竟怎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在我看来,酒后驾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聚餐饮酒的风气习俗 在我国博大精深的饮食文化中,酒文化无疑占据了极重要的份额。亲朋好友在工作之余聚餐娱乐,是中国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聚餐娱乐当中也绝对离不开各种酒。如今,生活、工作节奏不断加快,一些人难得有时间聚在一起吃饭,而一旦聚在一起,除了吃饭、聊天,少不了喝上几杯,借酒助兴,烘托气氛。在这种氛围下,就是驾车赴宴的人也很难控制自己不喝几杯,这就很容易发生酒后驾车的现象。在中国几千年的"要交友先喝酒"的社会风气冲击下,要杜绝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实在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二、酒后驾驶者大多抱有侥幸心理 一般的醉酒驾车者对酒精对人体的影响没有清晰的了解。在饮酒之前,部分驾车者认为,酒后驾车对人体没有什么影响。其中还有不少人认为酒后驾车存在一个量的问题,不一定要"不喝",但可以"少喝"。还有部分人认为"比较危险,但偶尔开车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或"如果喝得不多,开车应该不会有什么危险"。喝酒与清醒之间的状态差异是显而易见的。醉酒者的意志是薄弱的,开车睡着了,相比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把人撞了他都不知道,事故危害性、公共安全的危险性非常大。当然,醉酒者对交警检查和肇事伤害也存在侥幸心理,部分驾车者认为醉酒驾车并不会遇到交警检查,即使遇到也可以绕道逃避过去,所以就放松警惕开始饮酒。饮酒之后发生意外,假使撞到了人,薄弱的意志也会让驾驶者认为只是轻轻碰到行人,从而逃离肇事现场。侥幸心理是酒后驾驶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因。 三、社会公众法律知识的欠缺 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这些处罚规定对于一些驾驶者特别是酒醉的驾驶者来说,只是简单的白纸黑字而已,这一次认为酗酒肇事并不严重,下一次酒宴之后他仍可能酗酒肇事。而在酒宴上的其他亲朋好友对酒后驾驶的危害也不了解,对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规定也并不清楚。这样他们就会继续对驾驶者劝酒、强迫驾驶者喝酒、醉酒后让驾驶者开车送大家回家。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并且间接导致了酒后驾驶肇事的发生。 四、个人对社会责任感的缺乏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驾驶者的生命只有一次,酒后驾驶肇事的惨剧中的受害者们的生命也只有一次。大多数醉酒的驾驶者意识中并没有其他人的存在,对他人的尊重、对社会资源的尊重逐渐淡化、慢慢消失,对社会环境的不管不顾造成了许多重大惨剧的发生。2009年4月3日安徽省寿县一名男子酒后驾无牌轿车在肇事之后逃逸,又连续两次肇事,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及两车受损。这种恶性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肇事者原有的逃避法律制裁的情绪在酒后更加强烈,这只能造成酒后肇事惨剧的继续增加。 得出以上几点原因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完全可以尽自己的努力去避免酒后驾车,甚至杜绝酒后驾车。虽然这一过程任重道远,但为了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我认为我们的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以及每一个社会成员需要认识和做到以下几点: 一、降低认定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3年以下处刑。而且在实践中,多数肇事者通过赔偿的方式,安抚受害者家属达到不再追究自己刑事责任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也习惯认为驾驶员不是出于故意,所以常常是该定罪的不定罪,该多判的少判。另一方面,按刑法规定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判处缓刑的,这样一来驾驶员真正受到的惩罚十分有限。大多数人如果多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上想一想,就会觉得这种惩罚并不足以对驾驶人员起到十分的重视。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金钱的赔偿和物质的安抚并不能让永远离开自己的亲人回来。既然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者本人进行惩戒,同时对社会上所有的人予以警戒。那么如果法律对酒后肇事犯罪(特别是造成他人死亡的)处罚从轻,我们的宽容就无异于对犯罪的纵容。 所以我认为这就需要国家降低"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我国认定酒后驾车的酒精浓度起点是每毫升0.2毫克,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是瑞典的10倍,这个标准定得显然过于宽松,容易让人产生侥幸心理)。细化和加重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个人认为醉酒驾驶超过两次的,应判处终身禁驾;构成犯罪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根据酒后驾车时的附加过失(肇事逃逸、无证驾车、故意违章)增加刑期。 二、安全意识的培养 安全意识的培养应当从在校的学生甚至幼儿园儿童开始抓起。我国的学校也有这样的宣传和教育,可是在德国等国家,几乎所有中学和小学都会定期举办"交通安全日"活动。比较起来,在我们的学校里这样的宣传和教育就相对较少,即使有,在广大学生心中的影响力也并不大。所以广大学校应该多组织这些宣传和教育,毕竟生命要比任何事物都更重要。当然,这种宣传和教育的对象,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学生,所有社会公众特别是驾驶者都应该接受学习,不能以"驾车经验丰富"作为理由拒绝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在全社会多方位地宣传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意识,才能形成"酒后不驾车"的正常秩序和氛围,减少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三、提升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感 我在分析酒后肇事的原因时认为酒后驾车者缺乏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感。假如一个驾驶者对社会具有基本的责任感,那他怎么会为了自己一时的快乐方便而去摧毁他人的一生呢?责任感在人的素质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责任感是人的基本道德规范,在责任感的基础上才能架构整个道德体系的各种元素,没有责任感也就没有道德。一个人没有责任感,人性就会畸形发展,为自己赖以生存的社会所不容。一个社会缺乏责任,这个社会就无法凝聚力量促进社会的长期繁荣和持续发展,给国家造成灾难。可见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感之重要。 反对酒后驾车不应该仅仅是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的义务,更应该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原本的道德和善良的本性人人都有,作为一个驾驶者,在醉酒之余,我们应该更多考虑的不是刚才酒宴上的欢乐,而应该顾及一旦出事后,对于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悲惨结果。各式各样的宴请聚会之中,我们应该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劝开车人,这是你、我、他的共同责任。作为客人,我们尽量不开车赴宴;指定一个不喝酒的人,请他在宴会结束后送大家回家;开车者不要不好意思拒绝劝酒。作为主人,一定不要强迫客人喝酒;提供一些食品,来减少身体对酒精的吸收;送饮酒的客人回家或为他叫一辆出租车。 总之,要杜绝酒后驾车,树立驾驶者自觉守法的意识,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让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拒绝酒后驾车、酒后乘车也是任重道远,作为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我们都应该关爱自己、尊重他人。方向盘虽小,却关乎生命,我们应该尊重和热爱自己身边每一个生命,希望酒后驾驶造成的惨剧不再在我们身边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