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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法律还须更"给力"

时间:2012-03-24 22:25来源:夏日探戈 作者:lyhanna 中国法律网

打拐:法律还须更"给力"

来源:文汇报 作者:王星 时间:2011-03-18

  专家建议修订相关法规、加大惩处力度,并增加相应民事法律,完善儿童救济制度,设立儿童保护专职机构

  时隔5天,当10岁的残疾儿童楠楠昨天下午回到市太和县宫集镇集南村,见到“养父”宫静,一下扑到了他的怀里:“我不想回去了!”

  这几天,宫集镇满眼是大红横幅,“打拐行动”可谓声势浩大。楠楠,是这次行动中第一个被解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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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将楠楠从宫集镇马集乡村民张庆林手中以每年4000元租来、常年带其外出乞讨的“爷爷”宫春风已被刑拘,“奶奶”随继荣和张庆林被处治安拘留15天。而在3名热心记者帮助下,楠楠悄无声息地从马集乡回到了“养父”身边。此前,“爷爷”、“奶奶”被抓后,楠楠被当地公安部门送到了户口所在地马集乡,可那边张庆林的亲属不愿意继续抚养,于是3个上门探访的记者开车带楠楠一路颠到了集南村……

  楠楠将来会怎样?大家都担忧:“等这一阵打拐的风头过后,怎么保证这个孩子不再成为乞儿?”

  法规“单薄”,威慑力远远不够

  其实,尽管“微博打拐”轰轰烈烈,很多人在拿起手机冲着街边乞儿拍照的时候,心里也不免这样嘀咕:“儿童行乞为什么在国内街头屡见不鲜?难道没有救助这些孩子的办法吗?”

  记者联系到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岳平教授,岳教授首先说起当年那部一时引发议论纷纷的影片《刮痧》:“如果有个衣衫褴褛的残障儿童在美国的马路边乞讨,那路人见到之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报警。赶来的警察会把孩子送往影片中提到的那个叫CPS的地方(ChildProtectiveServices)。CPS是一个政府机构,全名叫儿童福利保护部。只要接到举报,他们的工作人员就会家访调查,如果认为父母不够格,或者不能给孩子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就会强行干预,把孩子送去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找合适的家庭代养,费用由纳税人支付;同时‘失职’家长将面对法律指控。”

  岳平认为,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欠缺,急需填补。儿童行乞,现行《刑法》仅针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作了规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处罚,仅限于治安拘留和罚款,“威慑力肯定远远不够。”

  记者在这几天的调查走访中发现,现在不法分子控制的残疾乞儿,多是从残疾人家庭或贫苦人家买来或租来的,孩子从小很苦,只要管他们吃饱,就能轻易操纵,根本不需要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因此不法分子即便被抓,似乎也不足以“入罪”。至于有些人利用亲生子女乞讨,由于缺乏对应的法律法规,更无从处罚。

  岳平的建议是,必须修订相关的行政法规,加大对这些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增加相应的民事法律,完善儿童救济制度:“对于组织、利用儿童行乞者,必须‘零容忍’。一旦发现,就应立即暂停其对孩子的监护或抚养权,把孩子送进专门的儿童福利部门,直到他证明自己有能力继续抚养孩子。治安拘留几天、罚几百块钱,有用吗?这样的违法成本相对行乞所得实在太小了!难保那些人今后不会再带着孩子外出行乞。另外,我们还需要制订‘儿童救助法’、‘失管儿童保障法’,只有使法律法规环环相扣,才能把儿童保护和救助落到实处。比如,我们应当在发现行乞儿童后强行干预,但在什么情况下能干预、采取何种干预手段,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中国法律网网”的律师对眼下打拐的后效表示担忧:“现在我国的儿童保护主要还是依靠公安部门,但公安部门不是专职的儿童保护机构,而且我们在儿童保护方面还多少存在‘不告不理’的情况。这一阵的‘打拐风’过去,乞儿可能很快又会现身街头。所以真正解决,就要设立保护儿童的专职机构,同时完善法律制度。”

  孩子的生存问题,其实最重要

  说起屡见不鲜的儿童行乞,对儿童保护问题颇有研究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显得很着急,在她看来,除了完善相应的法律规章,如何切实解决这些孩子的生存问题其实才是最重要的:“美国也有流浪儿,但他们可以享有免费上学的权利,每个行政区域都有一名专家专门负责无家可归儿童接受教育的计划和服务。除了上学,学校膳食、往返交通、医疗检查等等也都免费。”

  李玫瑾直言,以中国的国情,眼下要照搬美国模式显然未到时候,毕竟我国还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但她认为,可以在教育方面率先突破:“我们有义务教育的基础,是不是可以让未成年人享受彻底的免费教育呢?不少农村孩子家里穷,可能连书本费、学杂费也交不起,与其规定孩子不能乞讨,不如规定孩子必须去学校接受免费教育,如果家长做不到,就把孩子强制送进寄宿制学校。当孩子有了一定知识,懂了一些道理,自然不愿去乞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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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 简介:孟建俊 律师,擅长经济纠纷、离婚诉讼、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电话),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工作认真负责,特别是热忱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到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从法律角度来思考问题。努力为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最优化方案。...[]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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