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申请人:龚瑞佳,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7日,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尚村镇新范村四组。 被申请人:商洛市公安局西商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5月20日04点20分驾驶陕AH1194以正常的速度由西向东行使在沪陕高速1447段+100米处与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放的皖KC4197号解放牌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损失,西商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出警勘察了上述事故,但西商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的过程中不顾事实真相,违法行政,作出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故认定,其认为申请人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方车辆无责任,申请人认为此认定书显失公正,其合法性、客观性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一,对方车辆违法停放。事发之时,申请人驾驶的车从事发地点的隧道中(隧道距事发地点约300m)正常行使,且在隧道与事发地点的中途有弯道,又是下坡路段,且前车既没有放大标识,反光条也严重遮挡,造成申请人的视线不清,对方车辆违规在路边长时间停放,没有依法停在安全避险区(前方500米处就是安全避险区)也没有开应急灯,更没有依法在其后方设置警示标志,因此申请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前边有车辆长时间停放,因此才导致正常行使的申请人撞到对方的车尾,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但是对方车辆心存侥幸,对此规定视如儿戏,更可悲的是作为交管部门竟然对此可能决定事故认定的重要事实和法律规定却百般回避、轻描淡写。 二,在事后,对方车辆已经承认在事发地点违法停车的事实,只是事后其为逃避责任而做了其车辆是缓慢行使的虚假陈述,正因为此申请人强烈要求交管部门的主办警官调取在事发地点的监控影像资料,熟料主办警官说:这样太麻烦!令人费解的是交管部门可信手可得的作为处理交通故成因的主要证据近在眼前,主办警官却这样本末倒置,混淆是非,要知道一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的证据材料,作为交管部门有责任调取,如果能积极调取上述证据,真想必然大白,孰是孰非就豁然开朗,就完全用不了主办警官这么煞费苦心的演绎令申请人晕头转向的"迷踪拳"。申请人出于无奈,幸好在事发地点找到第三目击证人,能够证明对方车辆在事发地点长时间停放,未按法律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最终和申请人车辆相撞。交警部门也出警做了口供,但给出的结果还是申请人负全责,理由是前车停车与否都与此交通事故无关,相比看交通事故协议书。至于证人证词还得进一步审查,如确实有违法停车的事实,交警部门会另外做出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2011年最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违法 停车的,图中所示A车负全责: 事故现场图片: 相关案例:凤凰网资讯社会法制经纬正文 高速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需赔公路损失近8万元中新网北京12月9日电(记者杜燕)一男子驾驶载有沥青的大货车违规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造成后来车辆司机撞车身亡,并致所载液态沥青遗洒引起主路交通中断近4小时。目前,该男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且需赔偿公路局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近元。 北京交管部门今天表示,事故发生于2010年10月31日。当日,肇事司机徐福智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因左前轮发生故障,停在京藏高速公路出京方向第一条行车道内,且仅在车后不足20米的位置摆放了警告标志。 凌晨05时40分,李某驾车由南向北行至上述地点时,未发现有车发生故障停在第一条行车道内,结果,前部左侧撞在徐某大货车尾部右侧。 该事故造成李某死亡,两车损坏。其中,徐某车辆所载液态沥青遗洒,面积为150X12.2平方米,造成主路交通中断,该处交通一度趋于瘫痪,有些车辆甚至被夹在路中等待近4个小时。 事故发生后,北京交管部门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和沥青遗撒情况进行处置,同时对事故情况进行追查。 经查,前车司机徐福智驾驶车辆存在违法走小客车车道违法行为,且车辆发生故障后在车后不足20米的位置摆放了警告标志,标准应在150米以上。徐某依法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车司机李某驾驶车辆存在未保持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负次要责任。 目前,徐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同时,由于沥青遗撒给道路交通和道路自身造成的严重影响,北京市昌平公路局对徐处以罚款1000元。另外,徐还需赔偿昌平公路局路产损失元,赔偿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此起交通事故的认定结论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违法认定,请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依法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龚瑞佳 2011年5月30日 收藏到:Del.icio.us (责任编辑:admin) |